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住院的,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:
(1)未书面告知的既往症、本合同特别约定除外的疾病;
(2)遗传性疾病、先天性畸形、变形和染色体异常(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《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》(ICD-10)为准);
(3)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(因职业关系导致的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、经输血导致的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、因器官移植原因导致的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均除外)、性病、精神和行为障碍(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《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》(ICD-10)为准);
(4)不孕不育治疗、避孕、节育(含绝育)、子宫体腔内妊娠、产前产后检查、流产、堕胎、分娩(含难产)、变性手术、人体试验、人工生殖,或者由前述任一原因引起的并发症;
(5)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》规定的甲类及乙类法定传染病(不含病毒性肝炎),前述传染病定义以被保险人入院当日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》的规定为准;
(6)疗养、康复治疗(本合同2.5保险责任中约定的意外康复住院津贴保险金除外)、心理治疗、美容、矫形、视力矫正手术、牙齿治疗、安装义肢、安装义眼、非意外事故所致的整容手术;
(7)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、故意伤害;
(8)被保险人故意自伤、故意犯罪、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者自杀(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);
(9)被保险人醉酒,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;
(10)被保险人挑衅或者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、被袭击、被谋杀;
(11)被保险人酒后驾驶、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,或者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;
(12)被保险人从事下列高风险运动:潜水、跳伞、攀岩、驾驶滑翔机或者滑翔伞、探险、摔跤、武术比赛、特技表演、赛马、赛车;
(13)战争、军事行动、暴乱、武装叛乱、核爆炸、核辐射、核污染。